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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業(yè)戶定期定額管理
發(fā)布日期:2015-04-27 00:00:00 閱讀次數:0
一、條件:
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下同)批準的生產、經營規(guī)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戶)。
二、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程序:
(一)自行申報。定期定額戶要按照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填寫有關申報文書。申報內容應包括經營行業(yè)、營業(yè)面積、雇傭人數和每月經營額、所得額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申報項目。
(本項所稱經營額、所得額均為預估數。)
(二)核定定額。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情況,參考典型調查結果,按《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額,并計算應納稅額。
(三)定額公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核定定額的初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五個工作日。
公示地點、范圍、形式應當按照便于定期定額戶及社會各界了解、監(jiān)督的原則,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四)上級核準。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公示意見結果修改定額,并將核定情況報經縣以上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填制《核定定額通知書》。
(五)下達定額。將《核定定額通知書》送達定期定額戶執(zhí)行。
(六)公布定額。主管稅務機關將最終確定的定額和應納稅額情況在原公示范圍內進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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