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的撤回
發(fā)布日期:2015-05-09 00:00:00 閱讀次數(shù):0
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申請專利是發(fā)明創(chuàng)造者的權力,其可以運用,也可以放棄,包括在行使過程中的放棄。專利申請撤回可以由申請人以書面形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撤回申請的愿望,申請自到達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之日起生效。
專利申請在授權前,申請人可以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在撤回專利申請時,申請人要向國務 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撤回專利申請聲明”。“撤回專利申請聲明”是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統(tǒng)一制定的一種表格,見附錄。聲明要逐項填寫,要寫明發(fā)明名稱、申請 號和申請日,要有聲明提交人(即申請人)或代理機構的簽章。當撤回手續(xù)合格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寄給申請人一份“手續(xù)合格通知書”;當撤回手續(xù)不合格 時,則寄給申請人一份"視為未提出通知書"。當撤回專利申請聲明提交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該項專利申請已做好了公布的印刷準備工作,那么聲明中提及的 該項專利申請將仍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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